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20﹞52号)第三章考勤与学习纪律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请假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1、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
2、请假2周及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请假时需提交带队教师证明);
3、请假2周以上的由系主任和学院负责人审批;
4、学生请假经审批同意后,应将请假情况及审批材料向学院学科与教育办公室备案,并向任课教师告知请假事宜。
如需请假的同学请按照规定下载浙江大学请假单,并请相关老师签字后,上交学院学科与教育办公室(A211-1)及学生工作办公室(A212)备案。
另,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外出实习,必须让父母知情,家长、班主任、毕业设计导师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上交学院学科与教育办公室(A211-1)及学生工作办公室(A212)备案。
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处理;对于擅自离校且离校期间发生不良事件、产生不良影响者,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从重或加重处分。
附: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16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24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32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考试周期间或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算。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
学科与教育教学办公室 | 王涛老师 | 0571-88982656,taow@zju.edu.cn |
学生工作办公室 | 邱慧老师(2019级) 王家利老师(2020级、2018级及延毕学生) | 0571-88982551,qiuhui@zju.edu.cn; 0571-88982561,jialiwang@zju.edu.cn |
本科生请假单.docx
毕业论文期间学生因私外出实习请假申请表.doc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