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举行,为严肃考风考纪,树立优良学风,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特要求各学院(系)加强对报考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在校本科生、在校研究生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维护良好考风考纪。
一、时间:
2016年12月6日—23日之间。
二、形式:
形式不限。可以结合本学院(系)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学生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提高考生、在校本科生、在校研究生遵纪守法意识,切实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
三、教育内容
1、诚实守信,文明应考。考生应该树立诚信考试观念,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做到诚实守信、文明应考。
2、诚信备考,谨防受骗。考生要正确对待考试,认真复习,诚信备考。不要购买不法分子兜售的所谓“考研试卷”,不要相信任何的“内部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或所在院系,以免上当受骗。
3、严守纪律,违规必究。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学生(包括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为作弊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的我校学生等,详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开除学籍。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
4、恪守法律,违法必究。2015年11月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处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