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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报送2013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编辑:碧水青禾思政网 时间:2013-11-15 访问次数:6408

 各院系: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3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二次分配就业说明或能证明具体工作地点的说明材料;

证明材料要求: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该材料请务必说明详细的实际工作地点。

4、请申请者将个人信息(学号、姓名、个人常用联系电话及一位家人长期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国家助学贷款邮箱dkzx@zju.edu.cn

  二、注意事项及说明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2013届毕业生(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往届生、定向(含国防生)、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不符合要求,没有申请资格。但在校期间免除部分学费的毕业生可申请补偿差额部分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

   2)毕业生工作签约年限应达3年以上(含3年)。若就业合同(协议)签约工作年限不足3年,但开具的就业证明服务期在3年以上,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就业单位公章的,可以视作服务期满足3年以上(含3年)的要求。

   3)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代偿还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才按期足额支付学生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6)请申请者务必认真查看附件三中的内容,附件四作为参考。

  三、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院系或毕业生将纸质申请材料交到学生资助中心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小剧场206),或邮寄至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小剧场206,国贷中心(收)。学生资助中心接收材料的截止日期是1218,请务必在此日期前将材料送达。

若有疑问请联系88206282转国贷中心。

 

附件:1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3基层单位及工作地点说明

      4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