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安全管理规定- 浙大设发(2009)1号

发布时间:2017-07-19浏览次数:1330

浙江大学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安全管理规定- 浙大设发(2009)1号


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发〔20076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委发〔200738号)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校创一流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使用的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一般使用年限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每年由实验室处统计资产情况,然后将《浙江大学实验室加热设备工作状况确认表》发给各学院(单位),相关人员应检查每台加热设备的性能及安全状况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签名确认后由学院(单位)将表格(见附表)汇总上报实验室处。

2.对于统计确认时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3.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5.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和电炉等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6.对于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实验室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7.本规定自2007915日起执行,原发相关规定废止。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