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规定- 浙大设发(2007)5号
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发〔2007〕6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委发〔2007〕38号)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校创一流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存放化学易燃物品的冰箱(冰柜),一般使用年限为10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每年由实验室处统计资产情况,然后将《浙江大学冰箱(冰柜)工作状况确认表》发给各学院(单位),相关人员应检查冰箱(冰柜)的性能及安全状况并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签名确认后由学院(单位)将表格(见附表1)汇总上报实验室处。
2.对于统计确认时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冰箱(冰柜)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3.对于现有储藏化学类易燃物品的有霜型冰箱,必须实施防爆改造。无霜型冰箱由于无法实施改造而必须改变其用途,只能储藏普通物品。
4.各单位购买冰箱(冰柜)时都必须事先填写 “浙江大学冰箱(冰柜)购置承诺书”(附件2),经实验室(研究所)和学院同意,明确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才能实施采购、做固定资产增置和报销。
5.不得购买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用于储藏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如果为储藏普通(非危险性)物品而购买机械温控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则需保证今后不得改变其储藏用途(物品类型),否则承诺人及相关学院(单位)将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责任。
6.购置人如委托校采购中心或技术物资服务中心办理冰箱(冰柜)代购业务,需持“浙江大学冰箱(冰柜)购置承诺书”。不论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做固定资产增置时都需随带“浙江大学冰箱(冰柜)购置承诺书”原件及冰箱类型证明资料(说明书等),由实验室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增置手续。
7. 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冰箱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如密封条老化、结霜情况、压缩机长时间不停等情况),杜绝违规操作。
8.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冰柜)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9.对于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实验室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10.本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执行,原浙大设发【2006】2号、浙大设发【2006】 3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