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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0-05-12

《浙江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
浙大设发(20091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减少安全隐患,避免因使用明火电炉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
        二、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且无法替代使用明火电炉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填写《浙江大学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