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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办法》

日期:2010-05-12

《浙江大学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办法》
浙大发保〔2006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将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管理体系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危险化学品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各校区管委会、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教务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理学院、材化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院、药学院、环资学院、农业与生物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等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一。各学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 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2.校采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采购工作,其中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采购须报校保卫处审批。
    3.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建设,对实验室安全存贮、使用、处置(至送到废弃化学物品临时存贮点为止)等进行监督检查,各校区管委会和教务处配合落实。各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具体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的处置,其中放射性废源、同位素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理由校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实施。
第八条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 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校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一条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七条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与指导,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能领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条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
    1. 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3.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由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其它单位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五条处置)。
第二十五条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第二十六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置由校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企业单位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如需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联系处置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学校各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