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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0-05-12

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的通知
浙大发设〔2007〕13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是劳动保障的重要措施。为适应物价上涨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养保健等级仍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营养保健标准作如下调整:
    保健费按工作日计算,每日为:

等级
金额(元)
甲级
10
乙级
8
丙级
6
丁级
4

   三、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接触有害物质人员的保健费,可从事业费中支出。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在科研横向经费、部门发展基金中开支。
    四、营养保健费发放应严格按照考勤情况,以实际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日计算。申请单位应按月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营养保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