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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对接受国外单位、个人捐赠物资实行归口管理办法

日期:2010-05-12

浙江大学关于对接受国外单位、个人
捐赠物资实行归口管理办法
浙大发设(1987)05号  2000年4月修订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广泛,国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生产厂商、华侨和港澳同胞以及我校派往国外进修返回人员,捐赠我校进口物资的批次亦日益增多。按国家规定,捐赠进口物资(不包括另配件和普通材料)可以免税放行,但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目前该项工作由于缺乏统一归口管理,多头对外,办事效率低,为了扭转此混乱现象,经研究决定,办理该项报批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为了做好该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进口设备政策,提出以下办法,请各单位遵守执行:
 1.凡接受上述团体或个人的捐赠物质,必须先办理申请接受手续。接受捐赠物质的单位在取得由捐赠团体(或个人)签字的书面文件或信函后,向进口及计划科提出申请,然后按进口设备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
 2.为保证捐赠物质顺利进关,申请接受捐赠物质的报批手续应在进口物资到达之前办理;否则由此产生滞报等后果由接受捐赠单位自负。
 3.清关手续。凡自带进关者,由捐赠人或接受人凭有关管理单位批准件办理清关手续。
凡空运、陆运、邮运进关者,应由接受单位将国外捐赠函(中英文各一份)、捐赠设备清单、运单、发票(金额仅供海关参考)以及装箱单等提交进口及计划科,由进口及计划科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清关手续。
 4.接受单位对捐赠物资要有专人管理,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的设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各单位对已收到的捐赠物资进行一次清查,凡符合固定资产者登记要求的应补办登记手续)。
 5.对办理过免税手续的捐赠物资,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让,应事先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否则一经查出作走私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