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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0-05-12

浙江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大设发(2000)2号
 一、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细菌病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三、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节约开支的原则,化学危险晶必须全校统一采购并集中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品仓库进行管理。
 四、化学危险品采购单位、专职采购员应具备国家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格条件。执有采购储存许可证。
 五、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六、化学危险品保管地点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监测、报警等设施,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化学危险品要储存在通风、低温、阴凉、干燥的房子内,特别要注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绝对不能堆放一块。
 七、加强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管业务,掌握保管方法和危险品燃烧的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知识。
 八、危险品的供应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能区别对待。贵重、稀缺、危险性大的物品要严格控制,剧毒品必须经过院(系)领导签字,才予供应。
 九、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库存的各类物品,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帐,定期进行帐物核对,严格做到帐物相符。
 十、学校统一购买及使用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后,必须由专人保管在条件合适的存放地点。登记、发放手续齐备。
 十一、采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实验必须谨慎小心,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十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毒、带菌、腐蚀性的废气、废水和废物。集中统一处理放射性废物。谨防污染环境。   
 十三、接触化学危险品以及病毒的仪器设备和器皿必须有明确醒目的标记。使用后及时清洁,特别是维修保养或移至其它场地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净化。
 十四、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地方应备齐急救器材和用品,人员具备消防、急救知识。并有定期检查和培训制度。
 十五、负责购买储存、使用保管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要求制订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六、定期检查,奖优罚劣,严防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