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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0-03-11

各学院,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校医院:
卫生部于9月12日召开了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对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审批、项目审批、试验品采购、实验过程、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此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4号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第53号令)、《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文件。
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制定实验品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的规范和程序,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严防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其它“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资格审批工作由国家卫生部负责,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资格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可登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法律法规”(
http://sbb.zju.edu.cn/notice/office.asp?id=1&cid=25)进行下载。
特此通知。

浙 江 大 学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实验室 安全 管理 通知
(打印:陆小琴 校对:滕向荣) 2006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