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使《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浙大设发(2000)2号)所要求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学校领导指示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上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证卫生健康的育人环境,打造平安、和谐、生态的校园,特制定如下检查制度:
1. 各单位要提高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检查制度;谁主管,谁负责;确定每个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统一制牌悬挂门上,便于督查和紧急情况的联系。
2. 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统一制作《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发给每个实验室(研究所),用于记录日常管理中的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的台帐。由各学院实验秘书向实验室处计量与安全管理办统一领取,分发给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
3. 由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例行检查,规定每年至少4次(每个学期1次),记录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检查。
4. 学院实验室秘书对每一次安全与卫生检查进行情况汇总(填写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装订成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须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完成后报学院实验秘书验收并在《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上签字,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5. 学院要将每次统一检查与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学院盖章后由实验秘书报校实验室处计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
6. 实验室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对于存在卫生问题与安全隐患的单位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上网予以通报。
7. 检查内容以《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特性和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浙大设发(2000)2号
为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包括分实验室、仪器室、工作室和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并注明负责人名及联系电话。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检查、督促本部门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及雷管、炸药等物品是否严格按制度保存。
2.提出和改进安全措施,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并经常性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二、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校实验室管理科、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应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三、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及仓库、办公室,更不得留客住宿。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和实验的,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员陪同,不得由夕惮位人员自行出入。家属工、临时工在实验室劳动,必须要有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场进行指导。
五、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和空调,使用电炉和空调等电器时,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六、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七、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和规程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须配备劳保用品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八、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九、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十、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送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接受处理。
十一、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订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存放和使用易燃品、易爆品、带有细菌、火种、腐蚀性的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定(另见有关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各院(系、研究所)应定期检查、督促,制订奖罚措施。对安全制度执行得好的实验室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